國立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國際會議廳與會議室借用辦法

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公布實施
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第一次修訂
民國103年5月19日 台經中心業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
民國103年6月10日 總務會議場地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修訂
民國106年11月29日 總務會議場地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修訂
  1. 國立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台經中心)為充份利用國鼎館二樓國際會議廳與二間會議室(以下統稱國鼎館會議廳),並予妥善維護,特訂定本借用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  2. 國鼎館會議廳可經由借用方式供政府機構、學術團體及企業機構舉辦非商業性活動之用。惟借用三天前,借用單位應先填寫「借用申請表」,取得台經中心書面同意後,始得借用。(「借用申請表」另附)。
  3. 開放時間: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(如有特殊需要在下午五時以後或假日使用者,需另支付台經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加班費用,相關費用請詳見「場地借用收費表」)。
  4. 國鼎館會議廳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:
    (一) 台經中心之活動。
    (二) 中央大學各單位之活動。
    (三) 其他校外單位。
  5. 國鼎館會議廳之各項音控設備應由台經中心派人負責操作,若台經中心認可同意者,亦可由借用單位指定專人操作。
  6. 收費辦法:
    (一)場地之借用,其分級收費之級別如下:
    ◎一級 (按定價全額收費):校外單位。
    ◎二級(平日按定價五折收費,下午五時後及例假日按定價七折收費):本校各單位或社團主辦與學術、行政間接相關或售票性質之集會(活動)。
    ◎三級(免費):台經中心主辦之正式活動。
    (二) 校外單位借用場地前請向本校出納組以現金一次繳清或事先匯款,並請另繳場地使用管理費總金額(不含營業稅)的30%予台經中心作為保證金,以備不當使用致使設備損壞、遺失等費用,事後無息退還本
  7. 申請借用國鼎館會議廳之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,在借用期間內,如發生損壞或遺失公物,概由該借用單位(人)按時價賠償,不得異議。
  8. 使用國鼎館會議廳之借用單位應愛護公物、器材與設備。國鼎館及國鼎館會議廳之內、外牆壁、天花板等處均不得釘(懸)掛或以膠帶黏貼任何標(旗)幟或海報等。會議廳內不得吸菸;國鼎館二樓不得攜帶食物及諸如咖啡、汽水、茶等有味道、顏色及糖份之飲料進入。如有污染或損壞地毯,須照市價賠償或支付二樓地毯全部一次之清洗費用。
  9. 借用單位不得在國鼎館內販售任何商品,若有違反者台經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借用場地之使用權。
  10.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不得喧嘩或於透天中庭四周播放音響,妨礙國鼎館其他單位之正常使用及安寧。
  11. 借用單位若於一樓大廳使用茶點後,應負責立即將相關垃圾清除,並投置於國鼎館外學校設置之垃圾桶內,以維護環境整潔並保護國鼎館內之圖書資料。
  12. 借用單位使用國鼎館一樓大廳時,應隨時注意大理石地面及樓梯等處是否有茶水或其他水漬、溼氣,若有,則借用單位應即負責將地面拖拭乾淨,以免人員滑倒受傷。
  13. 借用單位使用國鼎館會議廳時,應對活動參加人之人身及財物安全負完全責任,並應做適當保險。倘若借用單位於借用前發現國鼎館及(或)國鼎館會議廳之場地有安全之虞時,應先向台經中心反映請求處理,若借用前無疑議提出而在借用期間發生意外時,應由借用單位負完全責任。
  14. 借用單位實際活動內容與申請目的不符時,台經中心得予以制止,並立即停止其活動,沒收其保證金。
  15. 本場地收入百分之五十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,另百分之五十歸台經中心管理運用,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除外。
  16.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時,需配合政策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(含塑膠瓶裝水、杯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