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鼎圖書資料館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

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
民國九十一年一月日四日校長核定
民國一○三年六月三日 核備 第二次修正通過
  1. 國立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台經中心)為有效管理國鼎館地下停車場(以下簡稱停車場)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國鼎圖書資料館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 。
  2. 國鼎館地下停車場非經台經中心同意不得任意停車。違規停車者台經中心得比照校內違規停車之相關規定,請校警開立罰單或為相關處置。
  3. 經台經中心提出俟經校方同意,台經中心現提供國鼎館地下二樓二十五個停車位,供校內專任教師及職、技、工同仁(含長期約聘人員)申請停車。
  4. 申請停車期間每次一年,若申請人數超出提供車位時,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上述二十個停車位之使用人(以下簡稱使用人)及其停車位置,停車位置一經抽出即不得任意變動;台經中心並得以抽籤方式決定遞補之人選名單。
  5. 台經中心每年保留五個停車位予租用國鼎館辦公室單位申請,若申請人數超出提供車位時,則以抽籤方式決定。抽籤未中的申請人仍可參與二十個停車位的申請。若申請人數低於保留停車位,停車位釋出給全校同仁開放申請。
  6. 對於不遵守規定未將車停入指定停車位之使用人,台經中心得請校方比照校內違規停車之相關規定,開立罰單,或為必要處置;倘屬累犯者,台經中心有權取消其停車權利並註銷其停車卡,此外,台經中心並得視情況拒絕違規使用人日後申請及參與抽籤之權利。
  7. 申請使用國鼎館停車位者,須先簽訂同意書,述明申請人同意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,再經抽籤或相關程序取得為期一年之使用權利者,另申請人申請到停車位後,須繳交四佰元的停車卡押金,之後,再由台經中心發給停車場進出卡。待使用期間結束後,使用人退還台經中心使用卡,再由台經中心退還押金。停車卡遺失時,使用人應立即與台經中心管理人員連絡,以免遭不當使用,如申請補發須繳交換發費壹佰元。另因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理由取消使用資格者,除註銷停車卡外,原停車卡押金不予退還。
  8. 使用人不得於停車場內洗車、修車。台經中心得針對停車場使用人酌收清潔費用,處理地面油漬、灰塵等以維護停車場環境品質。
  9. 台經中心並不負車輛保管及財物保管之責。此外,倘若因機件故障、外人侵入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使用人之車輛或乘客受到傷害時,台經中心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  10. 本停車場限高一.八五米,超過此一高度車輛切勿進入,若車輛超高闖入或停車不當致使停車場之相關設備、第三人或第三人之車輛受損時,使用人應負完全賠償之責。在未賠償前,台經中心有權停止其使用權,並取消其日後申請停車之權利。
  11. 本辦法經校長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